[综合资讯]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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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小编

发表于 2025-12-3 11:19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案件回顾

2月13日,沙洋县烟草专卖局联合公安部门对一家涉嫌违法销售卷烟的零售店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店内经营者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负责人不符,存在“人证不符”问题。

执法人员通过一系列证据,锁定原持证人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违法事实。涉事店主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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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警示

本案的成功查处,有力打击了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维护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权威与市场秩序的公平。该案也警示所有零售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非法转让,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法律依据

Law


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③《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重新提出新办申请: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

(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

(三)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经营准则

准则一

坚持“人证合一”,

本人持证守法经营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限持证人本人在核准地址使用。店铺可依法转让,但许可证不得随店“过户”。

认清许可证性质,

杜绝买卖出租念头

应清醒认识到,许可证是国家授予的特定经营资格,并非可自由交易的私有财产。

准则二

准则三

配合监管检查,

主动维护市场秩序

如发现周边店铺存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请主动拨打“12313”烟草市场监管服务热线举报,共同守护公平、健康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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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供稿 | 沙洋县局 魏毅

编辑 | 陈捷、周思琦

审核 | 李强、代红、范春香、易翔

市局融媒体工作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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